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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小伙伴提问私募公司中的员工兼职问题,比如风控能不能兼职?基金经理能不能兼职?普通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吗?

另外,因为专业的私募人才短缺,有些地区的小伙伴反应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都比较有限,甚至会有将“兼职”与“挂靠”两个有本质区别的行为混淆,出现人员“挂靠”的现象。

今天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梳理清楚。

一、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

二、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

三、人员“挂靠”的风险

首先,我们看看高管的定义:

《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指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下协会对于全职和兼职的界定:

中基协于2018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关键点就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实务中,可能会有一些机构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就会产生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此时,会有一些私募采用由社保代缴公司委托代缴的方式,此时,大家需要合理说明情况并上传人力资源公司在实际办公地代缴的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即可。(提供的相关证明应能体现社保部门公章、缴纳单位名称、转入该机构的时间至出具证明时间期间的缴纳情况)

01

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

原则上不应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对高管任职作了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总结下来,除了法人能够在关联机构且非冲突业务类企业兼职之外,其他高管及普通员工原则上都不能兼职。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是关联机构呢?

关联方定义:私募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一般建议公司的几个核心高管和岗位,比如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都应该独立履行职责。

还有小伙伴提到,协会要求私募管理机构要有2名高管,那么能否由法人兼任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再另外聘请一位总经理,这样也符合2名高管的要求,是否可行?

这里有一条协会反馈,可以为大家释疑:

法人任风控,风控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请律师核实并说明风控是否从事投资业务,说明如何实现独立性、相互制约。请机构上传风控不从事投资业务的承诺函。

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来讲,风控负责人首先是不可以从事投资业务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并不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务,只是履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兼任风控负责人也不是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写说明解释如何实现风控负责人的独立性和职务之间的相互制约。

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审核结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不同审核员的态度有所不同,原则上风控负责人不应有任何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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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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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挂靠”风险

“兼职”和“挂靠”是2个概念,但日常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小伙伴偶有混淆。

提醒大家,“挂靠”行为是一定要杜绝的,不管是正在申请登记的机构还是已经完成登记的机构,存在“挂靠”人员对于当事人和公司而言都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1.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协会或将终止办理管理人登记。

2. 挂靠人失信,取消从业资格及加入黑名单。比如挂靠的是法代或者高管,一旦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比如私募失联事件,名义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9月18日,中基协网站公布了3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对3名“挂名”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

案例中涉及的“挂名”及当事人申辩理由及中基协意见主要有:

案例1:

申辩理由:申请人称其一直以来仅是德赋资产的一名普通员工,从未履行高管实职并享受相应待遇,从未参与德赋资产及旗下基金产品的任何经营活动。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与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协会意见: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书中称其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自己实际只是普通员工的情况,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我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

案例2:

申辩理由:申请人进入德赋资产时一直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工作,从未在管理层任职。2018年1月,公司负责人出于保牌需求,要求申请人挂名合规风控负责人职位。申请人作为公司普通员工难以拒绝领导提出的要求便草率答应暂时挂名,但事实上并未从事风控工作。申请人于2018年2月底从德赋资产离职,离职后也曾数次提出不能再挂名风控负责人,但公司负责人却以无接替人选为由拒绝办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协会意见: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书中也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本身属于“帮忙挂牌的违规行为”。申请人称其仅为德赋资产的普通员工,从未在管理层任职,挂名风控负责人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出于管理人的保牌需求,这种行为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我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

案例3:

申辩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至8月在郑州百盛实习,并向郑州百盛提供了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在内的相关资料,但对郑州百盛当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2017年9月,申请人发现其从业资格已被郑州百盛在中基协注册后,多次同郑州百盛协商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并曾向中基协投诉反映了上述情况。但由于郑州百盛已停止实际运营等原因始终未能解除基金从业资格信息的注册,导致被一并纪律处分。

协会意见:根据我会对相关事实的核查情况,申请人作为郑州百盛注册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也就是说,申请人基金从业资格是通过被登记为郑州百盛高级管理人员而以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如申请人对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不知情,则说明其本就不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申请人对此知情,则其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无论哪种情形,都说明申请人根本就不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信息都是公示信息,有关情况均可以通过我会官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进行查询。申请人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始终未向我会提出异议,直至2017年9月在其他单位任职时才应要求申请注册单位变更,足以说明申请人缺乏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则的了解,缺乏对基金从业资格的珍视,缺乏基金从业人员专业审慎的基本职业素质。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我会认为申请人相关申辩意见毫无依据,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存在合理的人员兼职情况的,需要如实披露,而人员“挂靠”建议避免!

来源:综合自华律网、PE法律视野、伴KEin、深圳市私募基金律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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