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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江西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当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现行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一、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的指导意见
1.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2.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3.建筑材料调差部分费用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支付。
4.大力推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施行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533条第1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动态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第9.8.1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2.第9.8.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二、多地建材价格波动大
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宏观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钢、铜、铝、玻璃、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
根据国家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消息,
水泥价格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成本上升而小幅上涨,本周(3月07日-3月11日)水泥价格指数为531元/吨,较上周五上涨1元/吨,环比涨0.19%。下周(3月14日-3月18日)市场需求持续释放,水泥价格持续上行。
混凝土价格因生产成本上升而止跌企稳。本周混凝土价格指数为474元/方,较上周五持平。下周市场需求持续回升,混凝土价格稳中偏强运行。
螺纹钢价格小幅上涨。本周螺纹钢价格冲高回落,小幅上涨,主要在于:1)周初在两会“稳增长”利好信息和海外形势影响下,螺纹钢价格期货价格明显上涨,现货价格在刚需回升和盘面推动下,小幅上涨。2)而实际成交清淡,市场情绪有所降温,价格高位回落。本周螺纹钢周均成交量为17万吨,与上周持平,结合百年建筑网混凝土产能利用率跟踪数据来看,节后第五周,全国混凝土产能利用率为9.88%,低于去年节后第五周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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