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揭阳发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限为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即26421元;
下限为2022年揭阳市所在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83元的60%,即4190元。
上限为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即26421元;
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即5284元。
上限为2022年揭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13元的300%,即20139元;
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执行,如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上限为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即26421元;
下限为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即5284元。
本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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