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一中“操场尸骨案”有了最新进展,DNA鉴定结果显示,操场尸骨确实为邓世平老师。这个鉴定结果没人感到意外。邓世平的尸骨被确认,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
一是此前邓世平的身份为“失踪人”,2007年其亲属无奈向法院申请,法院宣告邓世平死亡,这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目的是让其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而不构成重婚;其留下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也免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以确定邓世平属于“自然死亡”了。顺便提一下,自然人“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状况,只能叫失踪人,一旦见到尸体后,可以称其为“死者”了。
二是邓世平在当地公安机关一直只是作为失踪人备案,并未作为刑事被害案件立案,而没有立案就不会有侦查。现在杜少平涉黑案团伙成员供出,16年前杜少平杀害了邓世平,尸体掩埋于新晃一中操场,并根据其指认找到尸骨,现尸骨鉴定为邓世平,“邓世平被害案”就可以正式立案侦查了,杜少平可列为重大涉案嫌疑人。
报道称,湖南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审讯杜少平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有人对本案证据收集表示了强烈担忧,称“估计得全靠口供,估计也判不了死刑”,当然,他这里的口供,或应理解为言词证据。这种担忧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此案已过16年,时过境迁,但其观点也过于悲观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刑事证据种类有8种,即(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此案目前已有哪些证据,还能收集到哪些证据呢?这里简要梳理一下。
(一)物证,目前本案已经有了一些。
1、尸体即属于物证,现在尸体只剩下尸骨了,但尸骨同样是物证。
2、衣物是物证。报道称“皮肤组织已不复存在,身上的衣服从内至外分别是衬衣、毛衣和带纽扣的棉衣外套,衣服上的标签还依稀可见”,衣服、标签也是物证。
3、血迹也属于物证。报道还称,“2003年3月,邓家人向湖南省公安厅寄送报案材料后,怀化市公安局派警察邓水生前来调查。邓水生是搞痕迹鉴定的,他在现场的墙上提取到了血迹”,此时离“失踪”才2个月,这说明,怀化市公安当时还是掌握了一些证据的,墙壁上有血迹的地方,很可能就是第一现场,埋尸的操场,应是第二现场。说不定还提取到加害人杜少平的血迹,因为邓老师反抗有可能导致加害人受伤。
(二)书证,本案也会有一些。邓家高度怀疑杜少平的报案材料,当时杜承包工程的相关材料,当时疑似邓向教委的举报材料,当事人的一些身份信息等,都是书证。其中也有指向杜少平有作案动机的。当然,杜少平或其他人有记载当时作案情形的日记等书证,可能难以得到。
(三)证人证言,目前已经有两名杜少平同伙的在案供证。如果他们真是没有参与杀人,而只参与埋尸,他们就是本案的“污点证人”,否则就是共犯。他们已经被羁押,分别讯问得到,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可采度较高。而且,完全知情的证人所作陈述,在法律上属于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证据即能证明谁作案以及如何作案的证据。有直接证据的案件,还有少量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一下,即可定案。
嫌疑人的口供、记载作案经过的日记等书证、知情人的证言、同案犯交过手的被害人陈述、拍摄作案经过的视听资料,都可成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对物证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都是一鳞半爪地反映案情,只能是间接证据。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则要达到一定的证据量,每个证据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定案,要求要高得多。
后面很可能会有新的证人出现,那得看当时参与杀人或搬尸或在现场的还有谁。
(四)被害人陈述,杀人既遂的案件都不存在这一类证据,本案也一样。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称为“口供”,有报道称“杜少平和两名同伙已供认……”,若真是这样,本案的认罪口供已经有了。但也有报道称,“杜少平至今未承认杀害邓世平”。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即“零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在已经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口供上抵赖不一定有用,还少了个“认罪态度好”的从宽情节。
不过,我国目前办案,对口供达到迷信的程度,有口供哪怕是重刑之下的口供也踏实,没口供不踏实。我相信我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只要他想得到,杜少平若还未招供很快也会招供的。在刑事侦查中,如果口供稳定,一般也得取得四五份口供材料,还得不同的讯问人员进行,中间还得相隔几天、一周或更长;若有反复,可能要讯问10来次,我见到最多的有20多次。报道称,“专案组正在抓紧审讯杜少平”,就是这个意思。
(六)鉴定意见,本案已经有了。操场尸骨鉴定是邓世平的,即是此类证据。2003年3月,怀化警方提取的血迹,应该保全了,也可进行鉴定,若鉴定为混合血迹,既存在邓世平的血,也存在杜少平的血,那价值就太大了。尸体上的衣物,若有鉴定条件也可鉴定。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可能也有了一些。前面说过,怀化的痕迹专家在墙壁上提取到血迹,有血迹的地方很可能就是第一犯罪现场,当时应该还拍照、画图、提取血迹,做过一些勘查,当然也应制作了笔录。杜少平的两名同伙对第二现场即埋尸的操场进行了指认,现场辨认笔录也有了。随着侦查的深入,第一现场的指认笔录也可能得到。侦查实验是模仿当时的时空条件看某些现象能否出现,本案根据进展的需要,也有可能去做。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是近些年办案十分依赖的一类证据,本案案发于2003年1月,监控还不盛行,新晃又是少数民族贫困县,安装的就更少了。因此,本案中这类证据很可能没有,除非嫌疑人是个变态狂,将杀人的过程自行拍摄下来。这种可能性极小。
总之,本案不会像有人担忧的,“估计得全靠口供”、“全靠言词证据”定案。另外,“估计也判不了死刑”一说,恐怕也难成立。现在奉行“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若因为时间久远,确实收集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只能对杜少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作出无罪宣告,而不能搞什么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为了保障本案公正有效地推进,我还是建议由中央组成专案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怀化以外的司法机关异地管辖。现在所谓省市县三级办理,新晃、怀化还是基本办案力量,若有些之前暗中阻碍立案的人员参与进来,可能导致有些证据该取得的取得不到,已取得的莫名其妙地丢失,使得迟到的公正也难以实现。这正是回避制度的意义所在,但本案当时并未立案,阻碍立案的人员是隐形的,很难用回避措施来避免这种干扰,整体回避即异地管辖,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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