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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给自己开“无收入证明”,青岛中山路街道出具困难证明是否担责
有两套住房还有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公司,这样的家庭显然不能算是困难家庭。但是青岛市民赵女士用自己名下的公司,给自己开具了一份“无收入证明”,就从街道办出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之后又凭着这张证明享受到多项社会公益救助和帮扶。
事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承认没有向开具证明的公司核实情况,也不知道这家公司就是赵女士自己开的。但是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开具证明的流程,只要表格上有个人承诺相关证明真实性的签字就可以了,并没有要求居委会审查相关材料。
在媒体的相关报道中,赵女士称,自己一直不知道不能自己给自己开证明,她说:没人给我说过,我去居委会也没问,人家也没说不行。
而开具家庭经济苦难证明的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街道观海山社区,是否是否应为开具虚假证明材料担责?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居委会是独立法人,对其开具的证明自行负责。
该工作人员认为,赵女士自己给自己出证明、居委会未经审核就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行为,肯定是违规的。
在相关规定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般面对的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
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是,居民是有据实申请的义务,但居委会也应该尽到基本的审查责任。虚假证明材料用于诉讼将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社区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妨碍正常的司法审判,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不知道此事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且拭目以待吧。
编辑:王殳
发布于: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