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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公开发布

新闻中心 >  湖北频道 >  十堰

2022-09-01 00:00 来源: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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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发布《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2021年7月,市政府批准启动《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工作。规划修编方案先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日前,市政府正式批复此规划,现予公布,请监督实施。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十堰市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落实《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指导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的保护和利用,特编制《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修编)》。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北部以郧阳老城片区北侧山体为界,西以高新大道为界,东部以呼北高速、行政辖区为界,规划面积约692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为指导,统筹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科学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在保护山体自然生态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山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形式,促进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突出山地城市特色,展现山水园林城市风貌,构建健康、舒适、和谐、高效的绿色生态人居环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生态优先、特色彰显;
  2、保护为主、有序发展;
  3、统筹规划、协调统一;
  4、精准落位、刚性管控。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0、《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2、《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1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14、《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在编)
  15、《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
  16、《十堰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7、《十堰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9-2035年)》(在编)
  18、《十堰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在编)
  19、十堰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国家、湖北省和十堰市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技术路线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在保护的基础上发挥十堰市山水城市的资源优势,切实维护全市自然生态平衡。至2035年全面完成全市保护山体资源修复和景观提升工作,为十堰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供良好的生态基础支撑。
  第八条  技术路线
  系统分析十堰市山体保护利用面临的问题,结合发展趋势和相关上位规划,确定全市山体保护目标。
  建立“现状+规划”山体筛选校核体系,以GIS为技术手段,建立现状山体数据库,初步确定“自然山体红线”。
  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图、现场踏勘无人机拍摄、1:1000地形图进行校核;最终对接相关规划、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线。
  明确指标管控体系,出台实施保障机制,确保山体保护目标有效落实,最终形成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名录和管控图则。
  第三章  保护山体选择
  第九条  山体保护规划策略
  1、借鉴有机疏散理念,统筹布局保护山体。
  2、从城市意象五要素入手,突出山城特色。
  3、构建山体保护格局与城镇发展格局,确定山体保护与利用区域。
  4、两条控制线把控山体保护管控方式。
  5、挖掘生态价值,打造山体生态资源体系。
  第十条  保护山体的界定原则
  1、山体完整性原则。
  2、生态安全原则。
  3、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原则。
  4、景观独特性保护原则。
  5、特殊用地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级别界定
  综合分析中心城区自然山体格局与城镇发展格局,山体的区位和景观等因素,将保护山体分为2个保护等级,即一级保护山体和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为禁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适度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山体类型选定
  1、森林公园、生态林地、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
  2、河流及堤坝两侧、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重要水域、水土流失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山体;
  3、铁路、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4、城市主要门户、重要景观节点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5、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名镇名村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山体;
  6、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周边地带的山体;
  7、国防和水利工程设施划定的区域范围,高压供电、供水管道、通讯、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的山体;
  8、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风貌特色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各区域控规中确定保护的山体;
  9、山体连绵成片,相对高度在30米以上,未经开发的山体。
  第十三条  保护山体界线划定原则
  1、尊重自然地形:保护山体界线划定应该统筹考虑自然地形地貌、自然水系、城市道路建设、自然村落发展、山体开发的现状,根据自然地形地貌划定。
  2、遵循上位规划:保护山体界线的划定不得违背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标准与要求。
  3、落实保护要求:保护山体界线内的区域是山体管理、保护的重点范围,也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对象,保护山体界线划定要有利于山体保护。
  4、利于规划管控:根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的实际情况,细化保护山体确定的标准与要求,使划定的山体保护线既符合标准,同时又能满足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  保护山体界线划定方法
  1、初划“自然山体红线”
  以GIS为技术手段,建立现状山体数据库。从自然山体属性及定义有关指标高程、坡度、地形起伏度和植被覆盖度四个方面分析,输入要素数值后,按照不同数值进行评分,通过GIS分析得到结果。
  对高程、坡度、地形起伏度和植被覆盖度四个方面最终的评价结果后,进行GIS加权分析,得到全范围评价,将评分在3分以上的区域初划为“自然山体红线”。
  2、“最终保护线”深化校核
  (1)结合最新的遥感影像图进行比对,扣除现状已开发利用和非山体区域。
  (2)通过现场踏勘,以无人机拍摄为手段,对每座山体进行全方位照片取景,进一步研判山体自然状态和山体周边区域情况。
  (3)在上述方法校核的基础上,微观细部区域,再与1:1000地形图比对校核,确保“最终保护线”精确落位。
  3、校核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结合《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划定的规划范围,扣除建设用地、大型河湖水库等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山体部分,对保护山体界线进行校核。
  4、校核其他
  中心城区内山体结合现状权属用地、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进一步比对校核。
  第四章  保护山体规划
  第十五条  保护山体的规划结构
  规划结构以青山环城,山水相映为特色,规划形成“三屏两廊多区”的山体保护格局和城市发展格局,塑造“山、水、城相融,景、园、城一体”的特色空间形式。
  “三屏”:即中心城区南、北两侧连绵山脉形成的南部山体屏障和北部山体屏障,以及位于城市中部的园岭山山脉、大尖山山脉组成的中部山体屏障。
  “两廊”:根据中心城区山体自然形态,由南向北延伸,构建两条中心城区山体走廊。
  “多区”:三屏和两廊以外的如老城片区、北部生态城片区、郧阳老城片区等城市主要发展区域。
  第十六条  保护山体规划分区
  规划将中心城区保护山体划分为九个区域,分别是郧阳老城片区、北部生态城片区、空铁商贸服务区、西部产城融合区、张湾片区、老城片区、茅箭片区、东部产城融合区、南部郊野公园。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共有保护山体228座,面积约245.1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79座,面积约234.9平方公里,占保护山体总面积的95.8%;二级保护山体49座,面积约10.2平方公里,占保护山体总面积的4.2%。
  一区为郧阳老城片区,北至秦岭山脉余脉,南至汉江以南,西至柳陂,东至汉江四桥。共有保护山体18座,总面积约876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4座,保护面积约800.7公顷;二级保护山体4座,保护面积约75.3公顷。
  二区为北部生态城片区,北至汉江,南至十堰北站,西至高新大道,东至呼北高速。共有保护山体19座,均为一级保护山体,总面积约4578.6公顷。
  三区为空铁商贸服务区,北至十堰北站,南和西至福银高速,东至呼北高速。共有保护山体20座,总面积约1736.9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1座,保护面积约1627.5公顷;二级保护山体9座,保护面积约109.4公顷。
  四区为西部产城融合区,北至十天高速北侧自然山体,南至三峡路和南部山区,西至柏林镇,东至建设一路。共有保护山体32座,总面积约2756.1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6座,保护面积约2385.5公顷;二级保护山体16座,保护面积约370.6公顷。
  五区为张湾片区,北至茅坪,南至三峡路,西至建设一路,东至车城路。共有保护山体36座,总面积约1959.3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29座,保护面积约1800.9公顷;二级保护山体7座,保护面积约158.4公顷。
  六区为老城片区,北至福银高速,南至车站路、车城南路,西至车城路,东至浙江路、林荫大道一号线。共有保护山体43座,均为一级保护山体,总面积约1115.2公顷。
  七区为茅箭片区,北至福银高速,南至武当路,西至浙江路、林荫大道一号线,东至龙门五路。共有保护山体23座,总面积约639.6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20座,保护面积约612.1公顷;二级保护山体3座,保护面积约27.5公顷。
  八区为东部产城融合区,北至何家沟工业园北部山体,南至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山体,西至龙门五路,东至六里坪。共有保护山体22座,总面积约738.0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4座,保护面积约466.0公顷;二级保护山体8座,保护面积约272.0公顷。
  九区为南部郊野公园,北至建成区边界,南至南部山体,西至柏林,东至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保护山体15座,总面积约10111.0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山体13座,保护面积约10104.4公顷;二级保护山体2座,保护面积约6.6公顷。
  第十七条  保护山体分区管控
  (1)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之内的保护山体,应严格落实山体保护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量控制和实线管控,保护山体边界不得调整,保护山体总量不得减少。
  (2)在保护山体规划范围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之间的保护山体,依据区域生态保护需要实行定量控制和虚线管控,保护山体边界可局部优化调整,但保护山体总量不得减少。
  第十八条  汉江生态城所涉及保护山体的规定
  本次规划对于汉江生态城规划范围内的保护山体只在生态保护方面进行要求,不具备刚性管控作用。待汉江生态城规划方案确定后,单独编制该区域的山体保护规划,作为本规划的下位规划和组成部分,对该片区的山体进行保护。
  第五章  保护山体管控和修复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山体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
  (1)山体保护线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①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的;
  ②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的;
  ③擅自挖砂取土、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等破坏山体植被的;
  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建筑渣土等废弃物的;
  ⑤乱砍滥伐林木的;
  ⑥乱搭乱建建筑物的;
  ⑦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⑧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的;
  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⑩其他对山体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2)山体保护线范围内建设下列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①山体保护工程设施;
  ②国防军事设施;
  ③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
  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山体公园等配套工程设施;
  (3)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山体或者改变山体用途性质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山体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4)山体保护范围内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外,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变更许可,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的树木采伐许可。
  (5)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但尚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山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
  2、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进行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3)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和标示牌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擅自挖砂取土、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等破坏山体植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建筑渣土等废弃物,乱砍滥伐林木,乱搭乱建建筑物,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实施其他破坏山体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技术措施
  设立界桩和标示牌。根据《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按照相关原则在规划区保护线落界立标。
  界桩和标示牌应标明的内容包括:山体名录、保护线、保护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山体保护界桩和标示牌。
  4、预防与管理
  山体保护线范围内落实防火、病虫害防护措施;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山体区域进行灾害监控;落实日常巡查任务;建立完善的山体保护档案。
  第二十条  山体修复治理措施
  1、植被生态修复措施
  以天然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为基础,顺应群落自然演替规律,人工补植或播种乡土植物种苗,提高群落持续恢复速度。
  2、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建设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构建森林防火监控网络体系。强化生物防火隔离带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火宣传,设置防火宣传牌与管护碑。
  3、破损山体边坡治理修复
  风化较严重、土壤条件差和自然恢复植被能力弱的破损山体边坡分别采取喷播植草、格构防护和鱼鳞坑客土种植等治理措施。达到快速恢复植被景观、保护深层坡体、避免边坡物质风化、抗涝以及改善视觉效果与生态环境的效果。
  边坡治理还应加强规划区保护山体的监管,对于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副产品等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应该责令限期治理;对于明显裸露的自然或人为挖掘的山坡,应采取增加植被覆盖度的措施,保证边坡的景观效应。
  4、修复治理规则
  破损山体和山体修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一条  山体保护线建(构)筑物控制
  1、总体控制要求
  (1)山体保护线内严格控制新建建(构)筑物,严禁乱盖乱建,对现有违章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2)对于严重影响山体形态的现有建(构)筑物限期拆除;
  (3)对持有双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手续齐全的建筑,如因年久失修需重建的,原则上优先考虑异地选址,若无法异地选址的,近期原址原规模重建,但不得影响山体景观,待条件成熟后远期迁出;
  (4)在山体保护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公益性设施、游憩设施等建(构)筑物,其建(构)筑物布局、风格、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山体景观协调,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体保护线内建筑物控制要求
  建筑布局应顺应山形地势,形成自然错落的高差轮廓,整体轮廓应与山体轮廓相呼应。
  建筑风格应体现十堰当地民风民俗与地域文化,以鄂西北民居建筑风格为主,彰显十堰独特的历史人文魅力。
  建筑应以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10m以内,与山体形态协调,特殊情况如需建设超过10m的建筑,需经专项论证。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强化小体量、分散化布局,保持与山体景观整体协调,避免出现大体量建筑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特色。
  建筑色彩避免用纯度很高的颜色,多用中性色,如鄂西北地域传统文化建筑以荆楚风格为主(即青砖,小黑瓦屋面、马头墙),局部配以外部装饰线条。
  3、山体保护线内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控制要求
  休闲亭、座椅等游憩设施宜选用本地石材、木材、竹材等乡土材料,体现乡土特色。
  山体道路线型设计在保证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应遵循“随弯就势、保护环境、合理优化、注重安全”原则,不宜采用简单直线化方式处理。
  停车设施宜采用生态停车场。
  步行道宜采用卵石路、碎石路、片石路、嵌草路、磨盘石汀步路、仿树桩汀步路、仿木板汀步路、砖拼路、瓦拼路等形式,登山道宜采用防腐木登山道、砖铺登山道、片石登山道、条石登山道等形式;栈道宜采用原木栈道、仿竹材栈道等形式,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体现乡土性和趣味性。
  第二十二条  山体景观视觉廊道和临山建筑限高区域的控制性要求
  1、山体景观视觉廊道规划
  结合城市建设与山体资源现状,打造山与山之间相呼应的视线通廊,城区主要山体视线走廊为:牛头山——笔架山——四方山景观视廊。
  规划需要重点强调城区内百二河、神定河与山体之间的视线走廊,以滨水岸线为视点,重点保护山体的可见高度在1/3以上,一般保护山体的可见高度在1/4以上。当山体与岸线距离小于50米时,建筑高度要控制在10米以下,以形成明显的山水视廊。
  2、山体周边区域建筑限高控制要求
  (1)总体控制要求
  本次规划采用分区控制方法,将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域划分为禁止建设区域、控制区和协调区。
  1)禁止建设区域
  将山体保护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
  2)控制区建筑限高
  依据山体景观视线通廊的保护方法,道路边缘或主要观景点至山体制高点或山脊线的1/3h处的斜线控制区域为控制区建筑限高,控制区内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规划高度。且斜线与所选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20°。
  3)协调区建筑限高
  道路边缘或主要观景点至山体制高点或山脊线的1/3h处以外的区域为协调区建筑限高,协调区内的建筑,其高度以规划高度为主,允许部分建筑适当增加高度,但不得超过相邻山脊线,以保证通透性,形成山体周边错落有致的天际轮廓线。
  对于局部标志性建筑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以详细规划设计为准。
  第二十三条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1、科学编制规划,严格依法保护。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3、建立奖惩机制,保障规划实施。
  4、做好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5、建立山长负责制。
  6、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7、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制。
  8、建立山体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划变更
  本规划是指导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性文件,规划区内山体的保护和建设管理必须与规划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均无权修改。
  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山体或者改变山体用途性质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山体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规划标准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实施管理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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