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好消息,自12月26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洛阳网讯 今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好消息,自12月26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据了解,今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中指出,自12月26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减轻职工负担。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洛阳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需要缴纳保险、公证、评估等费用。在办理过程中,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缴纳担保费,由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收取,并不涉及保险、公证、评估等费用。
洛阳市的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费率,贷款年限在5年(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5%,贷款年限每增加1年,担保费率增加0.5‰,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0年的担保费率为1.25%,那么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要缴纳的担保费为300000×1.25%=3750元。目前,洛阳公积金最高贷款数额为40万元,最大贷款期限为30年,30年的担保费率为1.75%,那么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要缴纳的担保费为7000元。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取消后,贷款人最高可以省7000元。
《意见》同时还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同时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有关具体办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陆续出台。(郭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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