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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94719/2022-10859
发文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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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18〕43号
发文日期 2018-10-31 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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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四湖流域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1 10:29
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四湖流域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10 月 31 日
荆州市四湖流域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3 号)第十二条“在污染严重、跨界纠纷突出的地区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试点”,《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 号)第 52 条“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基本原则中:“实行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范围,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联防共治的运行机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在四湖流域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生态补 偿试点,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
第三条 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试点考核断面水质,只计算
COD、氨氮、总磷三项因子(具体考核水质目标见附件1)。
第四条 有对照断面的,按照跨界断面考核。无跨界入境对照断面的考核断面,以上年度水质均值为对照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级设立四湖流域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奖励专项资金,市环保局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其中:市财政局每年安排1000万元,四湖总干渠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
年缴纳 1000 万元(每年一季度末之前将 1000 万元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对各地的生态补偿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各地季度分值所占权重,在年度专项资金的25%范围内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市环保局每季度将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十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关地方。
第七条 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四湖流域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水系的河道清淤、生态护坡、沿岸截污、生态湿地等项目,且只对地方资金投资的部分进行补助),以及沿线各县(市、区)之间横向生态补偿工作,促进跨界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并追回相应补偿资金。
第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之间签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对率先签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且 生态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 2 年。
附件:1.荆州市四湖流域水质考核断面统计表
2.水质考核断面评分办法
附件 2
水质考核断面评分办法
一、单个断面评分方法
每月每个考核断面评分方法:实行百分制,满分 100 分,按照水质达标和合格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质考核类别,则评分为 100分。
2. 考核断面水质没有达到水质考核类别,按以下评分公式进行。
S1:考核断面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三个监测因子均改善则为 100 分,否则为 0 分。没有入境对照断面,以上年度水质均值
为对照评价标准,均改善则为 100分,否则为 0分。 S2:断面所属地区长江以北内河水系当月得分均值。
二、各地综合评分方法
各地水质考核实行按月监测(半月监测断面算均值)并计算得分,有多个考核断面的地区,按所有断面得分均值计算。各地 季度得分按当季每月得分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