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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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公安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为全面检查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一、验收时间
2009年7月7日至7月17日。
二、验收分组
第一组:内蒙古、陕西、甘肃
组长:王沁林(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成员:廖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处干部)
陈宇芳(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主任科员)
南江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归小平(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第二组:上海、江苏、浙江
组长:许兆亭(公安部消防局副局级调研员)
成员:陈巍(文化部保卫处副处长)
石龙(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主任科员)
王宝伟(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高级工程师)
鲁云龙(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
第三组:福建、广东、海南
组长:张新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
成员:王建华(中国工商报社副处长)
王一(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部科员)
周久经(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副处长)
李钙(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高级工程师)
第四组:重庆、贵州、云南
组长:李玉家(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成员:李经(文化部文化产品审查办副主任)
曹一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主任科员)
葛明礼(公安部消防局政策研究处副处长)
伍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第五组:北京、天津、河北
组长:黄智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
成员:尚玉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稽查处助理调研员)李晶(中国工商报社科长)
张野(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副处长)
王玉晓(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第六组:山东、安徽、河南
组长:马恩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成员:石国领(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部副主任科员)赵长林(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毛海峰(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第七组:辽宁、吉林、黑龙江
组长:杨力军(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监管处处长)成员:王刚(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刘正勤(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孙金杰(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副处长)第八组:山西、青海、宁夏
组长:李淑惠(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成员:王世龙(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装备部副主任科员)董新明(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张兴权(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第九组:湖北、湖南、江西、广西
组长:邸长勇(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人事处处长)成员:张明灿(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吴雪佳(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工程师)
薄建伟(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
第十组:四川、西藏、新疆
组长:李建伟(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调研员)
成员:王鹏翔(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副处长)
巩玉斌(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闫文华(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三、验收对象
对省级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部分公众聚集场所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四部门的检查验收:
1.组织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1)是否以政府或四部门名义部署专项整治工作;(2)是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3)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是否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情况做到底数清楚;(5)专项整治期间,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2.督查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1)专项整治期间,是否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2)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3)有关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督查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4)对公安部消防局督查意见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该项只检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3.验收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1)四部门是否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2)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整改;(3)有关单位是否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4)对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仍很严重的地区,是否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5)是否建立验收档案,对验收抽查的场所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4.排查整治情况(检查对象为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1)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并分类建档,登记建档率是否达到100%;(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经营的,依法查处督改率是否达到100%;(3)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依法查处督改率是否达到100%;(4)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违法燃放烟火爆竹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全面禁止;(5)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下发法律文书、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