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我们叫“国会山”上的国会,讲了美国国会的历史和构成。这期叫“总统山上的总统”,有点名副其实,重点不是山上的那几位,而是美国总统这个概念。
大家好,这里是思途研习社。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说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而美国的总统,或者说总统制,在最初制定时,也是颇费周章。
1787年,那时的世界上,还没有总统这一个职位,美国独立前的宗主国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权力的最高行政官员是首相。而在美国独立前,总督是最高行政长官,代表英国王室对殖民地行使权力。
但是,无论是首相还是总督,都不太适合这个自下而上建立了的新国家。
首先,首相是“首席宰相”的缩写,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内阁的首脑。所以,首相比较适合君主制国家,比如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当然,出于某些特定原因,一些非君主制国家政府首脑也沿用这个名称,比如摩洛哥首相。然后,总督就更不用说了,它“令人回忆起殖民时期那些令人憎恨的皇家总督和特许领主”。
而总统这个词,更确切讲,是英文President,在当时的美国13州里,比如新罕布什尔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以及南卡罗莱纳州里,已经将President作为行政主管的称谓了,这个头衔没有任何盛气凌人的感觉。因为它来源于拉丁语“主持”,实质上就是“主持、负责或者统辖”的意思。并且,“这也正是制宪会议、大陆会议和联邦议会的各个主席所履行的职责:他们就是在主持会议。”
最终,President,成为了美国最高行政长官,国家元首的称谓。
而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尽管各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的职称,在英语中都是President这个词,但是与中国体制接近的国家的国家元首就翻译为“主席”,比如越南、古巴、老挝、朝鲜,而其他国家的国家元首就翻译为“总统”。
话说回来,确定了以President为称谓后,又经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比如否定了由议会选举总统,从而避免多数党垄断立法和行政量大权力,最终确定了总统的选举人选举制度后,又将总统的四年任期也写进宪法后,乔治华盛顿,成了为美国的开国总统。
这里我稍微补充一点,最开始,宪法并没有规定美国总统的连任期限,只不过是乔治华盛顿在1796年,拒绝了第三次任职,让“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毕竟,还有哪位总统敢说,他比乔治华盛顿更适合连任呢?当然,富兰克林罗斯福,是一个例外,由于二战特殊背景,他共4次当选美国总统。
直到1951年,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任总统之职两届以上?
而关于美国总统的选举相关知识,我已经在前面视频中讲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先关注,然后出门左转,查看历史视频。
最后,你必须谨记,严格来说,宪法意义上的“总统”并不是一个人,毕竟联邦层面的行政权,从来不是一个人就可以独立行使的。而是必须由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等部门的内阁部,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与预算就等部门的总统办事机构,以及各种独立行政机构和一整套公务员队伍,帮助总统形势……
这些组织和个人共同组成了行政权行事主体,而且,总统一定会被更换,但是这些组织和个人有太多是铁打的营盘。他们的自由意志,也会左右“行政机构”的整体意志。还有些会给总统惹下大麻烦,比如当年让尼克松被弹劾的“水门事件”,就是尼克松手下一些极不靠谱的人,捅下的大窟窿。
不过,即使总统既被国会和最高法院制衡,甚至也被自己组建的行政机构整体意志绑架,美国总统仍然是这个星球上,最有权势的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