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还有几天就是农历春节了,但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聚丰典当”)的股东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公司2800万元的欠款至今不能追回,而原因则是被天津银行“变没了”。
据了解,2015年初,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绿润”)向聚丰典当借款2800万元,因逾期未还,聚丰典当将山东绿润告上法庭。
当年11月,莒南县人民法院(简称“莒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山东绿润需在2016年4月前分期还清聚丰典当借款,但此后被告拒不履行调解内容。无奈之下,聚丰典当在2016年初向莒南法院申请对山东绿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后,莒南法院调查发现,山东绿润资金主要存放于天津银行济南天桥支行(简称天桥支行),2016年7月,该院执行法官来到天桥支行办理执行手续,经该行柜台工作人员查询,山东绿润账户尚余可用存款金额3000.03万元。
按照莒南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天桥支行员工当即冻结了山东绿润账户中的2800万元,并填写了已冻结金额,将回执交给执行法官。随后,莒南法院要求天桥支行将上述冻结款项汇划至法院账户,天桥支行工作人员填写特种银行转账传票办理汇划手续。
但这时候问题出现了,该行柜台受理人员在办理资金汇划过程中,忽然告知莒南法院执行法官,山东绿润账户中的存款已经被转走了,所以无法完成汇划。莒南法院执行法官当即要求天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打印所冻结账户中的资金流水,但被拒绝。
当事人告诉记者,天津银行天桥支行在事发两天后才向莒南法院提交了山东绿润账户中的资金流水,并解释这2800万元是在冻结前被转走的,划转到了与山东绿润公司毫无关联,账户也是开立在天津银行天桥支行的济南市一家公司账户上。对于这一说法当事人和执行法院均不认同,认为是天津银行天桥支行利用内部封闭的数据系统,擅自从后台解冻转走了上述款项。
“既然天津银行之前已经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了山东绿润的资金,而且白纸黑字填写了回执交给了执行法官,那不经法院许可,就意味着没有权划走被冻结的资金啊。”当事人对天桥支行的托词表示非常不解。
事后,莒南法院立即向天桥支行发出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并以擅自解除冻结款项致使涉案款项被转移为由,向天桥支行出具罚款决定书。对此天津银行表示不服,一方面向莒南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一方面针对处罚决定向临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均被驳回。
从天津银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异议证据中可以看到,其天桥支行在莒南法院查封冻结山东绿润公司账户的当天,用特种转账传票将该账户中的3000万元转划到天桥支行的另一客户账户的账户中。
经记者向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到特种转账传票的运用对银行来说,仅限于在银行内部按照合同约定扣收客户贷款利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扣划等特殊用途,不能用以办理客户和客户之间的结算汇划。
记者在银监局还了解到,按照银监会的明文规定,银行对大额贷款客户的资金运用必须专户监管,客户500万元以上的支付必须提前报请银行审批。
显而易见,对于此笔3000万元的大额汇划,天津银行天桥支行没有履行审批流程,既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也违反了银行的结算纪律,在慌不择路的情况下,强行予以转划的。
天津银行针对驳回裁定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再审。省高院法官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立案,于2018年5月3日出具了(2017)鲁执监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天津银行单方选择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据,认定“莒南法院查封冻结账户内的资金被划走的原因,是由于天津银行内部系统显示有误引起的”,撤销了一二审对天津银行的处罚决定。经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咨询得知,目前国内各家银行的数据库都是相互封闭独立的。故省高院这种一意孤行的采用天津银行提供的虚假证据,依据所谓的“技术鉴定”,做出有悖事实真相,明显违法滥权的错误裁定,想必背后或有不可告人的交易。
总而言之,天津银行先是借口职员失职,后是系统有误,企图以此来蒙混过关、对抗执法。相信纸终有包不住火的那一天,其违法行径终究逃不过正义的法眼。虽然本案的申请人自始至终仍在积极推进相关程序,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历时五年多,目前仍然毫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