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法规制定条例》,完善了法规的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并对法规审议把关机制作了完善。
法规名称有哪些?
法规是党的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根据效力位阶排序,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党章是最根本的法规,是制定其他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在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
准则对全党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廉洁自律准则》。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如《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问责条例》《中国巡视工作条例》《中国监督条例》《中国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农村工作条例》,等等。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如《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等。
党的以来,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
法规草案如何审批?
党的组织就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制定法规。凡是涉及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法规作出规定,其效力高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法规。
那么,法规草案应该如何审批呢?根据规定,准则草案一般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条例草案一般由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会会议审议批准,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办公厅报审批。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制定的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会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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