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 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 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 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 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 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 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 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 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 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 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 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 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 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 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 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 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 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 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 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 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 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 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表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温度 温度组别 T 1 T 2 T 3 T 4 T 5 T 6 最高温度 (℃)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表中T 1 ~T 6 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 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 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相适应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 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 志。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 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 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 离应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 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 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2.2.2.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 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外壳净容积 V (cm 3 ) 螺纹最小啮合 深度 (mm) ⅡA、 ⅡB ⅡC V≤100 5.0 100<V≤20 00 9.0 V>2000 12.5 6试验安全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