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401 本文字数:928黄祥招聘进商场做营业员,商场与之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800元,试用期5个月,其间工资为月薪的80%,即每月1440元。合同履行5个月后,黄祥认为试用期工资低于全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遂提出补薪要求,遭拒后引发劳动争议。那么试用期工资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呢?
县人社局相关人员点评:
该案涉及职工的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内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1、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黄祥与商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
2、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黄祥商场所在县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因此,合同约定每月1440元的试用期工资也是违法的。
友情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黄祥已经履行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定试用期上限三个月,对于多履行的三个月,商场要以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5400元,同时,商场还要补足黄祥五个月不满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800元。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约定用人单位对新录用职工进行一定期限试用的合同条款,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内工资外,还对试用期的次数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已经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转岗,一般不再约定试用期。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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