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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竣工验收弄虚作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22-10-20
编者按:随着“放管服”的改革力度不断深化,企业对于建设项目自主竣工验收工作的守法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政府下“放”权力的同时,激发了市场活力,普法知晓率稳步提升。长期来看,如何能够将“管”和“服”兼而顾之,是政府部门亟待探索的重要工作之一。尤其是在加强自主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压实企业守法责任,严厉打击自主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等方面需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
一、案件由来
位于青浦区练塘镇某日用化工企业主要从事日用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并于2021年9月完成自主竣工验收,列入2022年第一批事中事后的专项执法检查名单中。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与竣工验收报告中明显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三次格栅物理沉淀后纳管排放,对照“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自主竣工验收信息,存在明显不符,平台处写明为“使用混凝+沉淀处理工艺进行”。执法人员针对该情况,当场进行了废水采样,经区环境监测站分析,该废水的污染因子COD严重超标。通过后续询问,企业承认了竣工验收内容抄袭了环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验收内容做了假。
执法大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企业自主竣工验收程序是对于环评要求的一种全面回顾,更反映出投产之后污染物治理具体措施以及治理程度。在本案中,企业由于依靠早前开办企业经验,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为了节约成本,擅自更改了废水处理工艺,并抄袭了环评文件,上报了自主竣工验收平台,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事实表明,该套废水处理设施达不到治理效果,不能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在日常执法监管过程中,事中事后专项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执法任务,需要持续贯彻落实。在大力帮扶企业做到依法依规治理污染物的同时,更需要对法律加大力度宣贯,真正将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在2022年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后续将会进一步量化、细化监管法律法规,强化过程管控,夯实环境治理基石。
四、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