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方法不对,小心“坑了”自己
岁末年初,怎样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又成了劳动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往往会采取过激行为。殊不知,一时冲动不仅会导致维权不成,甚至还将”坑“了自己。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理性的讨薪呢?和小编到下文一起看看吧。
以下案例,都是些用了过激行动维权而导致”坑“了自己的典型。或许能对正在或正准备讨薪的你有所警示。
强行赖在老板家,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案例】2014年12月29日,由于包工头张某携带从建设单位结算到的全部工资,和“小三”跑得无影无踪,曹某等3人见自己辛辛苦苦一年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一气之下,强行搬入张某家居住,以期逼迫张某家人找到张某或代为付清工资。张某家人曾多次拒绝并要求3人搬出,但3人不予理睬。20天后,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也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他们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难道只是为了索回自己工资,也真的会构成犯罪?”直到手持判决书,3人似乎仍然不解。
【点评】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对应,曹某等3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张某拖欠工资属实,携款潜逃也已导致3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即便如此,3人也只能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权,而不得以非法方式“以毒攻毒”。另一方面,3人属于未经张某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张某家人的多次要求而拒绝搬出,时间达20天之久。
误以为老板逃薪,“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
【案例】2015年1月3日,因他人拖欠货款,使得公司资金运转出现困难,以至于一时难于付清所欠员工工资,老板林某遂外出筹款。不料,员工李某却不顾相关人员的一再解释,坚持认为林某是故意逃薪,并固执己见地在网络上发起了对林某的“人肉搜索”,不仅先后公布了林某的籍贯、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甚至还上传了林某的照片。此举不仅给公司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给林某的生活带来了干扰,名誉、精神也受到一定伤害。林某曾要求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而李某以自己只是不明真相,导致误会为由拒绝。
【点评】李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等。公民的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当属其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恶意发起“人肉搜索”,公布林某的相关信息,给林某带来伤害,明显侵犯隐私权。
索要工资无结果,偷单位财物抵偿也属盗窃
【案例】2014年,黄某等5人所在的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销路阻塞,产品大量积压,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连锁反应。时至2015年1月11日,急需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却又希望渺茫的5人,将主意打到公司的原材料上。于是,5人利用风高夜黑、夜深人静之际,悄悄撬开公司仓库,搬走价值9万余元的原材料,然后低价抛售,从中获利3万余元。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5人仍疑惑不解:“我们只是以自己的方式,收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即属于自我救助,要说也只能是方法或手段存在错误,怎么会扯上犯罪?”
【点评】黄某等5人确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黄某等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虽然公司拖欠工资属实,但5人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即5人的行为和目的同样具有非法性。另一方面,5人等已利用夜深人静之际,采取不被公司发觉、被他人知道的方法,暗中秘密撬开仓库将公司财物搬走。再一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5人的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甚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自然罪有应得。
以上案例,讨薪者到因自己无知、违法的讨薪方式受到了严厉的惩处。那么小编不禁想问了:”老板拖欠工资跑路,难道劳动者就不能拿回自己的工资,拿老板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并不是的,讨薪要讲究方法,这样你的诉求才能得到认可。
讨薪小常识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相关链接
年初,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称,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反映出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注与解决的决心!希望能够真正惠及到需要的人,希望地方的政策也落实到位。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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