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效吗?
韩庄系某市城中村,前几年该村最后所剩的100多亩土地被国家征收。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召集全体村民开会讨论补偿分配方案,最终决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即该村村民每人分得6万多元补偿款。同时,参会村民还一致通过了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已经出嫁到村外的妇女不得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该“村规民约”同样适用于以后集体财产的征收、拆迁。某户两个已出嫁的姐妹为此没有分配到补偿款,两人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有权承包由本集体发包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时,原承包被征土地的集体成员就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正是对因土地征收而无法继续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作出的补偿。因此,“外嫁女”只要仍然承包本集体土地即所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不论其是否在本村居住或者户籍是否在本村。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承包本集体土地”仅指“有权承包本集体土地”,而不要求实际承包了本集体土地。换言之,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被非法剥夺的村民当然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受农村传统习俗的影响,女性村民结婚之后一般都迁往丈夫所在地共同生产生活。由于许多的地方存在人多地少的问题,一旦女性村民因结婚嫁出村外,其原来所在的村集体通常会收回其承包地。基于同样的原因,迁入的新集体往往实行“赠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拒绝为嫁入本村的妇女分配承包地。这样一来,“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两地相互推诿而实际上被剥夺了。
为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权承包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由此可见,本案中,外嫁的两姐妹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上述案例中还涉及了“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述案例中的“村规民约”虽然经村民一致通过,但其实侵犯了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外嫁到其他地方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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