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代开劳务费发票,不再征收个税!
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再添一省!政策出台后,我陆续接到一些纳税人的咨询,发现很多人对这个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今天给大家细说一下!
又一省明确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
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提醒
1.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并不是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举个例子
山东省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两大误区
今年以来,黑龙江、广西、湖南、山西等省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代开发票的相关政策。主要内容是说,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报酬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当然,每个省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大家需要对照本地税务机关的政策仔细需要琢磨。
政策出台后,我陆续接到一些纳税人的咨询,发现很多人对这个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误区。
第一种误区:“太好了!又降低税负了!”
很多人一听说,不需要附征个税了,不由得欢呼雀跃,“太好了!又降低税负了!”其实,这只是一种征管方式的改变,真的和减税降费没关系。
举个例子:2019年5月,小明给大华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一张10000元的发票。
如果按原先政策,假设当地原先是按1.5%附征个税。小明代开发票的时候除了缴纳3%的增值税和各地不完全一样的附加税费,还需要缴纳150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附征150元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免除大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大华公司还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450元(10000×80%×20%-150)。
而实行新的劳务报酬不附征个税政策后,小明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附征不附征,小明被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这个政策,并不存在减税降费的作用。
如果非要琢磨一下政策出台前后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大华公司若不履行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查到后,按照未扣缴税款的50%罚款,第一种情况会被罚725元,第二种情况会被罚800元。这么看来,扣缴义务人面临的风险其实是加大了。
第二种误区:”受票企业问:“是不是个人拿过来的,代开发票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啊?”
大华公司以前只要拿到个人代开的发票就做了支出,根本没有考虑过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在听到这个政策,会计人员压力山大,忙过来问我:是不是个人拿过来的代开发票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啊?
其实,并不都是这样,比如说小明卖了一批货10万元给大华公司。去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发票,大华公司拿这张发票付货款的时候就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呢?因为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九个税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九个税目中,有八个支付款项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剩下一个经营所得是不需要支付款项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什么属于经营所得呢?有四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所以,小明是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大华公司,属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明应该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核定征收了,有的地方需要小明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至于小明是否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与大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操心。
走出这两个误区,大家对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是不是更清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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