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一文看懂非居民个人数月奖金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 就是看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有住所的,是居民个人;无住所的,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也是居民个个人,否则就是非居民个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确实是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了,而且当时以非居民个人来缴税,相比起居民而言,确实是多缴税了。不过不用担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意思就是,在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时已经申报的数月奖金,在满足居民条件后, 除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之外,其余可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进行补退税。
原来是这样啊,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我刚弄明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这样的呢?
是的,政策很明确。提醒一下,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如需补退税,除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之外,其余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实现,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至于填写A表还是B表, 取决于该纳税人是否取得境外所得。但无论A表还是B表,都有一个“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模块,供无住所居民个人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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