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马冲撞路人致5死5伤,系报复社会!
上周,我们度过了一个悲伤的周末
伟人相继离世,事故接连发生…
今天,我们将讲述,
关于大连宝马撞人事件的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
01 事件
5月22日,大连市发生宝马冲撞行人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黑色轿车行驶在公路上,在等候绿灯时突然加速闯红灯,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此时斑马线上全是行人,多名行人被撞飞数米之外,画面惨不忍睹。
刘某通过斑马线后仍未减速,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直至追尾一辆厢式货车后停下,弃车逃逸,但不久被警方抓获。刘某最终造成5死5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23日,公安机关针对该案查明案件事实。经鉴定,排除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关于犯罪动机,公安机关查明,刘某系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失去生活信心,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目前,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2 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刘某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115条规定,行为人故意实施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犯罪结果既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包括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之所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故意杀人罪是向具体某个人实施的犯罪,侵害的是特定个体的生命健康权,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二者侵犯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从视频中看,刘某撞向行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而根据刘某犯罪的后果,《刑法》第115条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3 事后赔偿
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何获取赔偿?实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不足部分的再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
关于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9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保险人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范围内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需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代表法院最终的判决,最终的刑罚和具体的赔偿事项,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法院的宣判。我们无需急躁,法律自会严惩!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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