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流水4840余万!帮了朋友一个忙,厦门一男子被送进监狱……这事千万别做!
多年好友问你帮个忙
借下身份证、银行卡
回头还给点“报酬”
这样的事情你做不做?
朋友们
这样的“忙”可千万不能帮!
最终可能给自己惹来麻烦
这不
厦门就有人因此被送进了监狱……
碍于情面加上贪小便宜
借身份证帮好友“刷流水”
康某与陈某(另案处理)是多年好友。2019年12月,陈某让康某帮个忙,想借用他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办成后,再让康某去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并 承诺这些账户只是用于自己“刷流水”使用,挣钱后会给康某上千元好处费。
康某明知出售、出借和出租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但碍于好友关系和面子,加上也有贪小便宜和侥幸心理,于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
漫画:刘哲姝
2020年2月,在办理营业执照后, 康某在陈某安排下到银行开办了两个银行企业账户,并将办理的企业账户银行卡及对应的相关资料都交给陈某。
同年4月
警方接到 4名被害人报案,说遇到电信网络诈骗,轻信跟着 “导师”投资轻松日赚数百元的广告, 在指定App投资后均出现亏损或无法提现出账情况,最终资金被骗。
警方查明, 部分投资资金流向了康某虚假设立的两家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同年4月27日,警方将康某抓获归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个月流水4840余万元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
短短两个多月里,康某的两个企业银行账户汇入流水共计 4840余万元,其中涉及4名被害人的被诈骗金额116万余元。
据康某供认
两家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只是以其为法定代表人虚假开户, 康某本身并未实际经营。
结合被害人报案笔录
可以认定涉案对公银行账户
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认定
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
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
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朋友们
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
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
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厦门晚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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