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13名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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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电诈“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一)
2021年以来,非法买卖“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问题持续高发,形成黑灰色犯罪链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参与跑分或组织跑分的涉案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参与涉电诈“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情况予以公告。
唐某平,男,40岁,邵东市廉桥镇南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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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彪,男,26岁,邵东市牛马司镇坡江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申某,男,23岁,邵东市野鸡坪镇平陵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上缴国库。
刘某鹏,男,26岁,邵东市灵官殿镇三联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上缴国库。
杨某,男,26岁,邵东市砂石镇新征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千元,上缴国库。
敬某求,男,43岁,邵东市灵官殿镇双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赵某霖,男,29岁,邵东市火厂坪镇大丰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曾某,男,28岁,邵东市佘田桥镇两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上缴国库。
彭某伟,男,32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泉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
曾某,男,26岁,邵东市团山镇保善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四百九十四元。上缴国库。
王某定,男,21岁,邵东市团山镇三和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某,男,22岁,邵东市佘田桥镇龙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张某春,男,23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城东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邵东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民警提醒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来源:邵东公安)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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