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内两人被判刑!这件事千万不能做……
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
但是总有些被执行人
视诚信为无物
他们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
甚至妄图逃避执行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前
两个案件同时在
海宁法院开庭审理
所涉案由均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海宁法院在2021年3月对蒋某与吴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蒋某应给付吴某货款14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材料,要求蒋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
2021年8月,因蒋某拒不申报,海宁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随后,海宁法院又向蒋某送达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责令蒋某将其名下的汽车移交本院,但蒋某一直未能移交。
经查明,蒋某使用的微信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在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流入资金至少30万余元,上述财产蒋某未向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涉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2年3月2日,蒋某支付执行款12万元。吴某收到该执行款后,承诺放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意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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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执行已经结案
但蒋某此前的行为
已经触犯法律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分别可依法从轻、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同日
杨某也被海宁法院判刑!
经审理查明,艾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海宁法院于2020年6月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杨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艾某借款17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20年9月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要求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杨某却拒不申报,于是海宁法院对其决定拘留15日。
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晓东控制使用的微信账户收入24万余元,支付宝账户收入7万余元。上述31万余元均未向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发后和审理过程中,杨某支付了艾某部分执行款项,并就其余执行款项与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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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以下行为属于抗拒执行情节严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在此提醒被执行人
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
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广大申请执行人
若有需要向法院
反映执行相关问题
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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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宁法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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