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200万,还差点丢了养老房,遇到这种套路千万别上当!
老人一时心软
以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借款
不法之徒因此
对老人的房产打起坏主意
一步步设下圈套
……
老人挂名帮人借款
每万元日息100元
张三因投资需要打算向甲某借款50万元。因张三无本市户籍,也无财产担保,被拒绝借款。这时,张三想到了他的一位老朋友——70多岁的郑阿姨 (文中均为化名)。
念及交情,郑阿姨同意帮助张三。两人约定好,郑阿姨只是“挂名”的借款人,借款使用权归张三,由张三负责还款和支付利息。
几天之后,三方在一家咖啡馆见面协商借款 50万元,每万元每日利息高达100元。郑阿姨不仅向甲某出具了借条,还交出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户口本等作为担保。50万元借款一下子就扣掉了7.5万元“砍头息”,仅有 42.5万元转账至郑阿姨的银行账户。
无力偿债只得借新还旧
老人签了房产买卖合同
张三向甲某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因资金周转不灵开始逾期支付利息。这时,甲某提出可以“借新还旧”,仍以郑阿姨名义借款。张三决定再借80万元,先还掉第一笔50万元借款。
于是,甲某先向郑阿姨转账 80万元,随后甲某等人带着郑阿姨赶往银行,在银行柜台办理从郑阿姨的账户取出 55.5万元现金,当场存入甲某亲戚乙某的账户。其中的50万元用于偿还首笔借款的本金,4.5万元为第二笔借款的“砍头息”,还有1万元是给甲某等人的“茶水费”。郑阿姨的账户实际只收到 24.5万元。
紧接着,甲某告诉郑阿姨“还钱是张三的事,但要走个形式”,诱骗郑阿姨签了一份 房产买卖合同,合同写明郑阿姨将自己名下房产以160万元出售给甲某,甲某已支付购房定金80万元。
张三支付了几期利息之后,又逾期了。甲某仍以同样的说辞,再次诱骗郑阿姨签订一份向甲某借款16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
先后三次被起诉
老人被迫接受调解
过了一年多,因张三无力还款,甲某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郑阿姨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开庭审理时, 甲某指使乙某提供虚假证词,共同隐瞒了50万元本金已经偿还的事实。这场诉讼以郑阿姨败诉告终,因“砍头息”不计入借款本金,法院判令郑阿姨偿还4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同月,甲某又凭借房产买卖合同起诉郑阿姨,要求郑阿姨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不支持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没多久,甲某仍不死心, 转而以最后一份借款协议书第三次起诉,以转账80万元银行流水为凭证,要求郑阿姨还钱,最终法院判令郑阿姨偿还80万元本金及利息。
因为两次败诉,郑阿姨的房产被法院冻结,将被拍卖偿债。
无奈之下,郑阿姨与甲某达成调解协议,向甲某支付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 200万元,才得以从官司中脱身。
“套路贷”诈骗被发现
被告人一审获刑
郑阿姨对家属隐瞒了用自己名下养老房帮助朋友借款的事实,直到法院查封房产,家属才知情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即对甲某等人“套路贷”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郑阿姨实际收到借款 67万元;张三向甲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共支付利息 79.295万元;甲某通过多次诉讼,获得赔付 200万元。也就是说,甲某实际获利 212.295万元。
▶依据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经提起虚假诉讼,最终骗得212.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 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乙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伪造证据,造成被害人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应当以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甲某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乙某犯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甲某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检察官提醒
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他人,用自己名下的“养老房”作抵押或轻易为他人的借款作担保;
如果确实有资金需求,最好征询家属意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
在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理解清楚,莫被骗子钻了空子。
END
供稿:思明检察
编辑:叶蔚蓉 涂柯欢 校对:陈锋责编:叶小佑
审核:翁英超
编辑:厦门长安网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
联合出品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