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警方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6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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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是任务所需,是形势所需,更是群众所需,自行动开展以来,抚州东乡区公安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战斗意志,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攻坚化 解各类安全隐患,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7月22日,东乡区公安局孝岗派出所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抓获6名违法行为人。
7月22日晚,孝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从事卖淫服务,办案民警立即进行缜密侦查,在东乡区孝岗镇爱家乐附近的一单身公寓楼内抓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四人,介绍、容留卖淫犯罪嫌疑人两人,其中陈某、赵某、乐某、庄某供述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宋某、何某对介绍、容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赵某、乐某、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宋某、何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进一步侦查中。
下一步,东乡区公安局将持续把“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公安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树牢首位意识,扛起守土之责,以雷霆之势对社会治安来一次深入彻底的“大扫除”,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卖淫嫖娼 违法成本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新抚州网综合 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 版权归原作 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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