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 | 光伏新规:取消容量配比最高规定
国家能源局明确取消容配比最高1.8:1的规定,并表示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来源:国家能源局
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第一版相比5个增加、2个删除、3个强调。
新版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光伏电站选址,要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3)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
4)增加“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5)增加文件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版删除的主要内容:
1)取消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时间规定
新版内容: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2)取消容配比最高1.8:1的规定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文件还强调了以下内容:
1)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按此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2)电网要保障光伏项目“能并尽并”,不附加不合理条件
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3)发电企业可自建送出工程,电网应进行回购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新能源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光伏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情况,我局经认真研究吸收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9月2日
云南省能源研究院:yunnengzk
云南省能源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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