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阜阳街头,正在查!
紧急提醒
电动车加装遮阳篷的
赶紧拆了
骑车不戴头盔的
抓紧把头盔戴上了
此刻
阜阳街头,正在查
!!!
我市交警部门
在阜城多个路口开展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查处行动
今天上午9时30分
阜城西湖大道与颍州路交叉口
阜阳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
正在对过往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进行
《条例》的宣传工作
并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人
给予了警告处罚
已有市民被开罚单 ↓
雨篷、遮阳篷正在拆 ↓
今天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已正式施行
↓
驾驶电动车
不佩戴安全头盔
将被处警告
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
车篷、雨棚、车厢等都不可以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骑车不得载人
……
目前,阜阳交警
仍以劝导、警告为主
但需要注意的是
《条例》实施后的警告处罚
与此前的口头警告不同,会留下记录
据了解,《条例》共7章49条,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新闻多一点!
条例明确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权利
1、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3、免费登记上牌。
《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 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4、临时通行标识三年有效。
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2021年9月15日,经阜阳市政府研究,自9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为市民办理非标两轮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 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允许上路行驶。
5、购买保险有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条例还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遵守的安全规范
1、按要求及时登记上牌。
《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2、骑乘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条 规定,骑车和乘车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小头盔,大安全。据有关统计,自2020年6月份全国开展“一盔一带”政策推广以来,用户佩戴头盔的习惯正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较之前下降了11.7%。《条例》因此将“佩戴安全头盔”作为通行规定之一单列,并与其他规定同样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格禁止改装车的行为。
《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例如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也是不可以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4、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通行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都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同时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都明确了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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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今天已经实施
快提醒更多人!
记者:汪文婕 实习生 朱翠翠 通讯员:王鹏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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