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游泳馆溺亡,周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男孩在游泳馆溺亡,周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10月8号,一段“男孩泳圈不慎脱落在游泳池内溺亡”的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10月9号下午,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男孩游泳池溺亡”视频发布通报。通报表示,目前,已经关停涉事游泳馆,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网上流传的这段监控视频显示,10月1号14点20分左右,在盐源县一家游泳馆内,一名小男孩趴着游泳圈漂在泳池中,在翻身过程中,男孩被游泳圈压住,随后游泳圈不慎脱落,男孩溺水。其间,男孩在水中使劲挣扎,时间长达数分钟,但周围游泳者似乎都没有发现异常。
直到14点28分左右,已经沉入水底的男孩才被身边一名男子救起,之后,现场多人开始对他进行抢救,但最终男孩还是不幸身亡。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游泳池岸边摆放有救生员座椅,但当时救生员并不在现场。
对此,10月8号,这家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救生员当时有事离开了,发现男孩溺水后,游泳馆的专业救生员和在现场的一名医生对其进行了施救。男孩是由一名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具体是谁,目前还不知道,好像是组织了活动,来了一群人。
有相关知情人透露,小男孩的父母已经离异,其父亲在外打工,事发当天小男孩并不是跟着父母去的游泳馆,而是跟别人去的,目前此事应该是在协商赔偿的阶段。
责任该由谁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第一,按照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负有确保安全的责任,在游泳池里对于落水儿童有施救义务。第二,在游泳池这种公共场所,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7分钟内没有救生员发现,或者根本没有救生员或监测措施,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其他目击者如果未发现或即便发现了也未施救,是道德上的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突发情况,现场必须安排救生员和救生设备。在经营期间,若救生员未尽职或履行不到位,负责人需承担责任,尽管责任的程度不一定是百分之百。这是因为当事人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儿童,陪同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也未尽责,责任应该由各方分担。
同行男子是否也负有责任?
朱巍认为,同行男子也负有相关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在几个层面上体现,包括经营者和监护人。前期的行为影响后续的义务,既然男子将小孩带到游泳馆,从那一刻起一直到小孩离开游泳馆,将孩子交还给监护人的这段时间里,男子就要代替监护人行使安全保障责任,因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刑事责任,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亲生父母对孩子负有怎样的监护责任?
如果男孩是在父母监护下发生溺亡,亲生父母需要担责吗?近期,4岁女孩在上海海滩失踪一事,也同样引发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对此,朱巍表示,亲生父母肯定不会希望发生这种事情。可以确定的是,他并非故意的。亲生父母未能履行对孩子的安全保障责任,这构成了监护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和受害人均为父母本人。因此,在法律上,很难成立向谁提起赔偿的问题,且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来源:新闻建外14号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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