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干货!关于“民间借贷”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点击“ 张家港法院 ”关注公众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从张家港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缺乏合理的监管、债权人缺少风险及法律意识、债务人恶意举债不还等因素。
今天
小编带大家
跟随张家港法院清破庭刘运义法官
走进这一期法苑时空
聊聊有关民间借贷那些事!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1:
民间借贷一般都有哪些特点
我们现在说的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不属于我们平常所说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就是要支付利息;无偿,就是不用支付利息。手续一般都比较简单,速度也比较快,因为借贷双方都比较熟悉,只需要一张借条就可以了。借款的用途、期限、利息等等比较灵活。没有这么多的要求,只要不是从事违法活动,用途可以说是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Q2:
规范的借条应该怎么写
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份借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姓名等信息;2.借款的金额;3.借款人的签名以及签署日期。还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但这些内容有没有都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其中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最好要写进去,或者借款时要让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是说写了借条,借款合同就生效了。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签了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合同是成立了,但合同生效还需要款项的交付,只有把借款交给了借款人,合同才生效。
Q3:
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根据今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NO.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转贷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NO.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NO.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我们说的职业放贷人)
NO.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NO.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NO.6
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被确认为无效后
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呢?
民间借贷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本金还是要返还的,但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高额利息就得不到支持了,最多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支付利息。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可能还能面临刑事处罚。
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条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共债共签”。就是说如果夫妻两人均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签名或者只有一方签名但另一方对债务表示认可的情况下,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两人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针对“校园贷”有什么好的建议给在校大学生?
所谓的“校园贷”,就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对于大学生来讲,不建议从网络上贷款进行消费,如果真的需要贷款,一定要在正规的网络平台上贷款;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避免落入“校园贷”和“套路贷”的骗局,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THE END--
原标题:《干货!关于“民间借贷”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