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李海静:民事再审实务中的几个常见误区
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十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行政综合庭负责人李海静,她讲授的题目:民事再审实务中的几个常见误区。
李海静:民事再审实务中的几个常见误区
大家好,我是大庆高新区法院的法官李海静,今天我为大家讲述一下民事再审实务中常见的几个认识误区。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由于诉讼程序适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继和叠加,故相对于一、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因此,容易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是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
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
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
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出现上述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1.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再审申请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2.误认为再审申请书相当于起诉状,等待询问或开庭时再详细表达意见或进一步提交书面意见。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必有当面陈述的机会。
3.原审裁判正确,难以找到更好的申请再审角度或新的理由,只能硬凑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份相关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只提供原审中提交的部分合同,或者提供缺页的合同文本。有时,这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更多地是出于如下心态:
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而言,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因此,以故意遗漏某些材料或内容,求达到不当引导法官判断的想法,显得幼稚且不专业。
其实,上述情况更多地出现在申诉信访材料中,在诉访分离的格局下,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要以法律之道来应对法律问题。
误区三: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后,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了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
询问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全体出席,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也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解释》第397条规定,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误区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一、二审裁判生效后,任何一方不服,都有权申请再审,但对再审裁判不服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解释》第38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有观点认为,如果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裁定”是因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形成的,那么另一方仍有权对该“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
实际上,上述规定并未对再审裁判作区分,无论其是一方申请再审还是检察监督、依职权再审而形成的,一概排除了任何一方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从理论上讲,在形成再审裁判的再审审理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诉讼地位平等,再审裁判并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而且,如果被申请人对原一、二审生效裁判不服,在对方申请再审时,还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在再审审理中,被申请人仍然有机会提出本方的再审请求。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必要等到再审裁判后,再对该再审裁判提出申请,造成救济过度。况且,如被申请人对该再审裁判结果不服,还可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救济。
误区五: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由于该规定并未考虑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和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区别,再审案件受理费也不是预缴,而是由再审申请人负担,而且,对法院依职权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受理费,因此,实践中对再审收费存在不同做法。
对新证据再审的案件理论上收取受理费并非不当,但因再审事由重叠等原因,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对于一审生效后,上级法院裁定提审的,避免为逃避受理费“不打二审打再审”,应当收取受理费;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倾向于不再收取受理费,除非有新证据或者原一审只收取一半受理费。裁定再审后,当事人不缴纳再审受理费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误区六:再审就是全案审
我国诉讼施行两审终审制度,没有专门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三审程序,加之立法参照谱系、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再审事由设计等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再审制度承担着案件纠错、吸纳信访、救济当事人权利、统一法律适用等多重功能。
因此,大陆法系通行的再审补充性原则在我国并未得以体现。尽管如此,再审范围较宽,但也并非全案审理。《解释》第405条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所以,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再审请求不可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二审生效裁判再审,再审请求不能超过上诉请求。
在抗诉再审案件中,即使当事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获得检察机关的支持,也不应纳入再审范围;反之,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即使未获检察机关支持,也应予以审理。
至于围绕再审请求的具体理由,并不受原审主张限制,就案件争议焦点而言,随着诉讼的进展,再审案件的争议焦点更为集中,且不超出原审审理范围。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李海静:民事再审实务中的几个常见误区》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