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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21年9月2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振凯等11人涉黑犯罪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袁振凯在金秀县桐木镇经营城中二手寄卖行,主要从事高利放贷,陈罗健、李永森、邓传云等人陆续加入。2011年,袁振凯与陆成怀、李永森、陈罗健合伙成立科凯公司,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资金扩张高利放贷业务,为追讨高利贷债务,袁振凯等人陆续招揽了苏阳、陈甫才、邓全江、秦郭叶等人加入该“公司”,与李永森、陈罗健、邓传云一起负责追债,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为谋取利益,袁振凯等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入股蝴蝶山采石场,进一步扩大组织非法影响力。2016年,袁振凯在金秀县城经营恒骏茶庄,继续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招揽黄柳聪、覃小豪加入该组织。同时,袁振凯以给股东预支开销、给员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方式维护该组织成员的稳定性,逐步建立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李永森、陆成怀、陈罗健、苏阳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邓传云、邓全江、陈甫才、黄柳聪、覃小豪、秦郭叶为其他参加者的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金秀县城、桐木镇等区域活动,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非法拘禁9起12人、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2起、诈骗1起、敲诈勒索2起、违法行为4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该区域形成重大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严重破坏该区域社会生活秩序。
2021年6月30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袁振凯等11人涉黑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振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至五万五千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袁振凯、陆成怀、苏阳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兴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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