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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典型案例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前,应先向业主发出书面催交通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催交通知既可以提醒业主,也可以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沟通机会,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催交,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催交的物业费,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双方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与秩序。
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相互理解,互相体谅,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尽快恢复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同时,对于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应采取合法合理的物业费催交方式,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催交,积极沟通主动化解矛盾,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使物业服务企业更加规范了物业费的催交程序,为形成更为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也提高了业主主动交费的意识,促进物业企业回笼资金,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有利于充分激发企业活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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