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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官,公司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近日
乐安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劳动争议纠纷
帮助企业员工
快速要回拖欠工资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正式在被告乐安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就职,从事财务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截止张某某离职时,总计工资及福利90000元未发放,该公司只确认了其一半的欠薪金额。张某某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支付工资,不仅应该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应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
接到案件后,法官立即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双方,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组织庭前调解,一边释法析理,一边讲明利害,让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又一次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乐安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及补偿款20000元,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至此解除。
法官说法
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固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标题:《【以案释法】“法官,公司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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