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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水库游泳溺水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小案不小办】专栏
“一枝一叶总关情”,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邹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用心用情审理好每一起“小纠纷”,执行好每一起“小案件”,办理好每一件“小事项”,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六个一’”专项活动走深走实。
邹法说法
案例【2023】10
同伴相约水库玩耍
不顾安全警示牌提示
下水游泳
不幸溺亡
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
2021年9月10日下午,小常、小张与未成年人小王、小文相约去水库钓鱼。到达水库后,小王、小文两人不顾护栏、护墙上张贴、喷印的“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禁止翻越”的提示牌,翻越水库护栏下水游泳,小王不幸溺水身亡。后小王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水库管理人某办事处及各相关人员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办事处作为溺亡水库管理者,其不仅在涉案水库周围设立了警示标志,同时设立护墙和护网等禁止外人入内的设施,尽到了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系翻越护网下水库游泳,办事处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与小文均为未成年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且小文在发现小王溺水后,及时实施救助并通知其他两人实施救助,小文做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对小王的溺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常、小张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的小王、小文到具有危险性的水库钓鱼,期间负有照管、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涉案损失应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小常共同赔偿30余万元。
法官后语
暑期已至,随着天气转热,溺水事故也进入危险期、易发期、高发期。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树牢安全意识,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要教育孩子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切实做好安全防范,避免悲剧发生。河流、水库、塘堰等管理部门也需要在河流、水库、塘堰危险处设置禁止游泳警示牌,起到警示作用,并切实做好相关巡查工作。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光 邹平市人民法院长山法庭庭长 一级法官
通讯员:张延行
编 辑:孙钰营、李 萍
原标题:《小案不小办|水库游泳溺水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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