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普法强基】微信聊天莫“出格” 泄露他人隐私需担责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大家必备的通信工具,微信群聊也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泄露他人隐私。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某和孙某(化名)系同村村民,二人因买卖货物等事由发生纠纷,孙某为发泄愤怒,便在近500人的村委会微信工作群中对张某发布辱骂性文字,并泄露了张某的个人隐私。事后张某要求孙某赔礼道歉遭到拒绝,遂以隐私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向其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孙某在未经隐私权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泄露其个人隐私的行为,对张某的名誉、隐私造成相当程度的侵害,且涉案微信群中人数众多、与张某多为同村村民,一定程度上对张某个人隐私问题形成了围观效应,给张某的生活、思想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遂依法作出要求孙某向张某赔礼道歉的判决。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图文 | 张烜豪
视频 | 张喆
编辑 | 张喆
一审 | 孙梦
二审 | 王爱康
三审 | 郭加文
原标题:《【普法强基】微信聊天莫“出格” 泄露他人隐私需担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