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案例】甲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在天津、南京设有分公司A、分公司B。甲总公司、分公司A、分公司B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
假定2018年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实际利润额均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申报累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500万元。2017年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如下(单位:万元):
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报表应如何填报?
一、案例分析
1.计算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甲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公司A分摊比例=(5000/13000)×0.35+(600/1500)×0.35+(1000/2500)×0.30=39.46%
分公司B分摊比例=(8000/13000)×0.35+(900/1500)×0.35+(1500/2500)×0.30=60.54%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分摊
(1)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500万元。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0+1250+986.5+1513.5=5000万元。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500-5000=500万元。
(2)甲总公司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500×50%=250万元。其中:
甲总公司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50%=125万元;
甲总公司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50%=125万元;
(3)甲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0×50%=250万元。其中:
分公司A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39.46%=98.65万元;
分公司B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60.54%=151.35万元。
二、申报表填报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甲总公司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填报《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公司A、分公司B据此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案例】某公司创建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天津、兰州设有分公司。总机构2017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天津、兰州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7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天津分公司 | 400 | 80 | 1000 |
兰州分公司 | 500 | 80 | 1500 |
重庆分公司 | 100 | 40 | 500 |
合计 | 1000 | 200 | 3000 |
总机构预缴时: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天津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 =0.14+0.14+0.1=0.38
兰州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 +(80÷200×0.35)+(1500÷3000×0.31=
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 =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 =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 =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天津分公司=100×0.38 =38(万元)
兰州分公司=100×0.465= 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申报表填报实务如表所示。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
税款所属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纳税 人识别号 | 应纳所得 税额 | 总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 总机构财政集中 分配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 ||||
200 | 50 | 50 | 100 | |||||
分支 机构 情况 |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分配 比例
| 分配所得 税额
| |||
营业 收入 | 职工 薪酬 | 资产 总额 | ||||||
…… | 天津分公司 | 400 | 80 | 1000 | 38% | 38 | ||
…… | 兰州分公司 | 500 | 80 | 1500 | 46.5% | 46.5 | ||
…… | 重庆分公司 | 100 | 40 | 500 | 15.5% | 15.5 | ||
合计 | 1000 | 200 | 3000 | 100% | 100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
1 |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200 | |
2 |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
3 |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
4 |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 200 | |
5 |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 200 | |
6 |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 ||
7 |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 50 | |
8 |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 50 | |
9 |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 100 | |
10 |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 ||
11 |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 0 | |
12 |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 0 | |
13 |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 0 | |
14 |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 0 | |
15 |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 ||
16 |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 ||
17 |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