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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申报案例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案例】甲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在天津、南京设有分公司A、分公司B。甲总公司、分公司A、分公司B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

假定2018年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实际利润额均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申报累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500万元。2017年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如下(单位:万元):

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报表应如何填报?

一、案例分析

1.计算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甲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公司A分摊比例=(5000/13000)×0.35+(600/1500)×0.35+(1000/2500)×0.30=39.46%

分公司B分摊比例=(8000/13000)×0.35+(900/1500)×0.35+(1500/2500)×0.30=60.54%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分摊

(1)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总公司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500万元。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0+1250+986.5+1513.5=5000万元。甲总公司以及分公司A、分公司B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500-5000=500万元。

(2)甲总公司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500×50%=250万元。其中:

甲总公司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50%=125万元;

甲总公司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50%=125万元;

(3)甲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0×50%=250万元。其中:

分公司A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39.46%=98.65万元;

分公司B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50×60.54%=151.35万元。

二、申报表填报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甲总公司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填报《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公司A、分公司B据此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案例】某公司创建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天津、兰州设有分公司。总机构2017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天津、兰州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7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天津分公司

400

80

1000

兰州分公司

500

80

1500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合计

1000

200

3000

总机构预缴时: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天津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 =0.14+0.14+0.1=0.38

兰州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 +(80÷200×0.35)+(1500÷3000×0.31=

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 =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 =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 =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天津分公司=100×0.38 =38(万元)

兰州分公司=100×0.465= 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申报表填报实务如表所示。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

税款所属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纳税

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

税额

  总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

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200

50

50

100

 

分支

机构

情况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

比例

 

分配所得

税额

 

营业

收入

职工

薪酬

资产

总额

……

天津分公司

400

80

1000

38%

38

……

兰州分公司

500

80

1500

46.5%

46.5

……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15.5%

15.5

合计


1000

200

3000

100%

1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0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200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200

6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50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50

9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0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0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0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0

14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0

15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6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