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普票,一旦超过这个金额!必须缴税!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一个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10000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这个起征点是多少呢?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有些人看到这些公告,看到起征点个人2万标准,还有不超过10万每月,不交增值税。
然而,当你到税务局时,有时遇到被通知该劳务报酬属于临时代开行为,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不足起征点免税规定,不享受月销售额2万元不足起征税免税规定。
也就是说,自然人不能按期纳税的,就只能选择按次纳税,并且每次开票500以下才能免税。
而且一个合同,一项业务,只能算一次。虽然现在没有看到有政策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者张数的限制,但是在现实当中,税务机关一般都是对此有限制次数和开具金额,具体还要看当地税务局规定。
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想按期享受免税政策,可能性较低,因此想免税,只能去注册个体户或者公司。
然而,当你在税务总局查看2018年28号文件中,发现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起征点,究竟是需要按次还是按期?
从实际情况出发,自然人零星开点发票一般参照按期免税。
最后总结一下:个人代开发票,除特殊情况,一般只能享受按次起征点免增值税政策;而小额零星经营企业,实践中建议谨慎操作,以按次来看,相对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