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新量刑标准2021
违法发放贷款罪新量刑标准2021
贷款是现代生活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活动,贷款是由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大部分贷款是由商业银行进行发放,保持其良好的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但是也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发放贷款的行为,那么将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主要表现三个方面: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新量刑标准2021之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新量刑标准2021之判例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5刑初2号2021-03-26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冬梅在担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贷审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了保障大庆分行的业绩和等级评定,在该行行长何大伟(已判刑)的安排下,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贷款逆向操作的方法,为“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大庆巍天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5.6亿元。“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将此款用于偿还在大庆分行前期贷款,至案发,尚欠贷款人民币55,159.57万元。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冬梅身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副行长、贷审委员会主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对“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冬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涉及贷款系多年累积形成,陈冬梅责任较小,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冬梅系从犯,被告人陈冬梅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冬梅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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