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会计准则解析(转载)
内容提要:
- 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
- 新收入准则相关内容介绍
一、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
1.实务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准则构成及修订
2017年7月5日以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017年7月5日之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3.我国与国际趋同,分批执行
2015年12月发布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5日发布正式修订的收入准则,取代CAS14和CAS15及其应用指南。
2018 年 1 月 1 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20 年 1 月 1 日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允许提前执行。
4.衔接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
5.母子公司执行时间不同步问题
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6.新收入准则适用范围
二、新收入准则相关内容介绍
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ü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ü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ü确定交易价格
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ü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01核 心
02
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主要变化
2.1 修订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
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与现行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控制权”的概念;“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再是一个条件,而是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的一个迹象 。
2.2 现行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2.3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商品和劳务,而是统一称之为“履约义务”。
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03基于合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模型
3.1
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客户: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对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2.识别合同-合同成立条件
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2)已明确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所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具有商业实质: 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两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换不同地点的商品房:不确认收入) ;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 ;若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3.识别合同-如果合同不符合存在条件
(1)开始不符合,应当持续评估该合同以确定其是否在后续期间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开始不符合,但已收取对价: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
(2)开始时符合,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不应重新评估。
例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节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答案:
本例中,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4.识别合同-合同合并
例题:软件公司A与客户B签订一项合同,向B授予其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的特许经营权。三天后,A与B又签订一项合同,同意为授权软件在B的IT环境中的运行提供定制服务。仅当定制服务完成之后,B才能使用该软件。
该合同是否应合并?
答案:本例中,两项合同是与同一客户在相近时间订立的,并且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应当予以合并。
5.识别合同-合同变更
合同识别-合同变更(示例)
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2018年实际发生成本420万元。
2019年初,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2019年没有实际发生成本。
答案:
2018年完工进度:420/700=60%
2018年确认收入:1000*60%=600
2019年重估完工进度:420/820=51.2%
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1200*51.2%-600)
识别合同-合同变更(商品合同的修改案例)
甲公司承诺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00件产品。乙公司可分批提货,乙公司提货60件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后,合同进行了修改,要求向乙公司额外交付40件相同产品,额外交付的产品并未包括在原合同中。
情形1:当合同被修改时,针对额外40件产品制定每件价格为180元(反映修订时的单独售价)。
情形1结论:合同修改实际上是针对未来产品的一个新的单独合同。
情形2:在协商购买额外40件产品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已收到的60件产品存在独有的瑕疵,甲公司因这些劣质产品向客户进行赔偿,承诺已售商品每件产品优惠50元。合同双方约定新增每件产品价格为130元(新增合同价款不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情形2结论:
在对额外40件产品的销售进行处理时,甲公司确定每件产品130元的协议并不反映这些额外产品的单独售价。将该合同修改作为原合同的终止以及新合同的产生而进行处理。
①原合同部分:3 000元(60件×50),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②合同修改部分:剩余产品单价=(200×40+130×40)÷80=165(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