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坑了,延长试用期,也要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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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小编一朋友,说公司里有一位同事,试用期已经超过6个月了,公司还不给转正,而且工资还照着原来的发。
不对劲,这个公司的这种行为绝对是违法了!
试用期不管是公司私自延长还是劳资双方协商延长,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都要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发。
我们先来看一个相关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为什么不可以延长试用期!
案例简介:吴理与公司协商延长试用期
2015年8月19日,吴理入职法金科技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的职位,并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2018年8月18日的劳动合同(三年),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三个月)。
此外,薪资确定书中还约定:吴理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5万,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自转正之日起除了3.5万元的基本工资。通过公司绩效考核,吴理还会取得相应数额的绩效工资,全额绩效工资为每月1.5万元,具体取得的绩效工资,以实际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2015年11月27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并签订了人力资源总监延长试用期协议,约定:因吴理在试用期期间,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长其试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法金科技公司因吴理未能全部完成试用期延长协议规定之工作任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法金公司从未向吴理支付过绩效工资。
吴理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法金科技公司支付吴理2015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绩效工资67500元,并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一审、二审判决:协商延长试用期无效
公司不服,提前上诉。
法金科技公司认为,吴理在试用期间不存在绩效奖金,且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所以该延长试用期行为合法。
吴理认为,薪资确认书约定的是,吴理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基本工资均为35000元,通过绩效考核会取得相应的绩效工资,全额绩效工资为每月15000元,所以吴理主张自入职之日起每月绩效工资15000元。
一审、二审判决:法金科技公司应支付吴理2015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绩效工资共计66206.9元。
判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虽然法金科技公司与无理协商一致,签定延长试用期协议,但显属违反了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所以法院认定吴吴理自2015年11月19日起转正。
2、延长试用期协议、解除延长试用期协议均未涉及绩效工资的相关事宜;薪资确认书约定吴理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基本工资均为35000元,通过绩效考核会取得相应的绩效工资,全额绩效工资为每月15000元,未约定绩效工资的计发时间。
在吴理对法金科技公司有关其试用期内不享有绩效工资的主张不予认可,法金科技公司亦未就上述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吴清华月工资标准为50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35000元(税前)及绩效工资15000元(税前)。
3、综上,法院认定法金科技公司应支付吴清华2015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绩效工资共计66206.9元。
小编有话说:关于试用期的那些事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延长试用期的做法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
如果超过法定时长,则超出部分不作为试用期,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公司可以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提前转正,但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进行抗辩的,因该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4、试用期需要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在该试用期合同期结束后,公司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则会被认定为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的法律知识,被公司坑了都不知道,希望大家多多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学法懂法,这样才能更好得规避风险。
大家对试用期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一起讨论一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