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加处的罚款需要经过催告程序,否则不予强制执行【附判决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823285078333。
法定代表人徐海明。
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TCLNE2E。
负责人孟瑶,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9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作出荣卫医罚[2020]7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王某2开展针刺等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没收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荣卫医催(2020)002号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没款6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没款6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缴纳加处罚款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荣卫医罚[2020]7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没款63000元的处罚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的执行申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缴纳罚没款63000元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缴纳加处罚款60000元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在其作出的荣卫医罚[2020]7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荣成市文化东路118号中国农业银行(荣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某1氏保健按摩服务部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未针对加处罚款另行制作加处罚款的执行决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加处罚款的程序未明确规定,在其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程序有相应的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审查。加处罚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故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加处罚款既要符合该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也要符合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加处罚款,要经过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执行决定、对执行决定再次催告、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而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仅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如不按时缴纳罚款需缴纳加处罚款,但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执行决定并催告,故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荣卫医罚[2020]7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没款63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缴纳加处罚款60000元的申请,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费845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王连孟氏保健按摩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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