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劳荣枝的面纱:二审改判概率较小,死刑复核可能发回重审
“恶魔”劳荣枝的面纱:二审改判概率较小,死刑复核可能发回重审
多数网民称劳荣枝为恶魔,并几乎是人人喊杀的情形下,一、二审不可避免地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复核程序被集中在最高法统一行使,其主要目的之一,慎杀与避免情绪判案;当有人客观揭开恶魔劳荣枝的面纱后,不少人可能认为死刑复核可能发回重审。
劳荣枝和法子英犯故意杀人等罪5起,最后一起杀人案发生在1999年10月;2019年11月,劳荣枝被抓获,根据追诉期限延长和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是否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绕不开的话题。
法子英等犯第1起杀人案时间是1996年,追诉期限延长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后4起案件发生在1997年后,追诉期限延长适用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79年和97年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延长不同的规定是,以犯罪人是否到案为根据;相同的规定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犯罪人作案后逃跑一般是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主要方式,劳荣枝与法子英倘若更换不同的作案地点,而更换作案地点前没有立案的,应当适用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等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须追究的,对定罪没有实际意义,但对量刑却产生重大影响。在我国,判处死刑大多是为了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感情;二十年逃亡期间倘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而判处死刑,也是不公正的。死刑不能体现宽恕,没有给犯罪人一个未来,这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不协调。
劳荣枝和法子英结伙作案,刑法规定的主从犯、胁从犯等影响着劳荣枝的量刑。一般而言,亲手犯不能评价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关系,故意杀人的亲手犯应当以亲自实施杀人的为标准,例如,明知他人杀人提供工具,而没有亲自动手杀人的不能评价为主犯,但主谋杀人的例外,例如,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等。法子英尽管已被执行死刑,劳荣枝是否主谋可能存在疑问,但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司法实践中,被胁迫一般是指掌握犯罪人的“把柄”,例如,“投名状”是典型的胁迫行为;劳荣枝是否系肋从犯的主要根据是其第1起作案,劳荣枝倘若第1次作案没有直接参加的可以认为是胁从犯。胁从犯与主犯的关系可以转换,例如,胁从犯在后续犯罪中积极参与,或者谋划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从轻,是指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是指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数罪并罚原理,数个无期徒刑不能合并判处死刑,更不能因犯罪次数较多,人人喊杀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79年和97年刑法都规定了死刑,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内容之一。
从废除死刑的道路观察,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司法实践适用死刑也应遵循该途径,“恶魔”劳荣枝的面纱被揭开后,本文得出的结论为,二审改判概率较小,死刑复核可能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