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区鑫宇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遭遇“套路贷”却无处维权
遭遇“套路贷”却无处维权,为何银行如此胆大妄为?
“流动资金变成了归并贷款嫁祸于我,拍卖了我所有的家产,现在我就是上无一片瓦,下无一寸土”。来自大丰市鑫宇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肖春凤哭诉着说。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我们做了进一步的了解。
1.肖春凤来自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营一家公司——大丰市鑫宇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公司运营需要流动资金,其它银行又因为各种理由不给他们办理贷款。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就找到了大丰农商银行(原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大中支行)行长梅玉祥、沈平,表示想申请200万元贷款。对此银行提出要求,说他们有一位在山东青岛的朋友(名叫吕银华)正好也急需流动资金,只要肖春凤给吕银华担保500万元流动资金,就可以为肖春凤提供贷款。肖春凤原先并不认识吕银华,但银行负责人还说吕银华在青岛办公司有巨额资产并且有信誉,如不放心可由其支行工作人员三人(信贷员:董长松、谢素红行长梅玉祥)为鑫宇公司作反担保。就这样肖春凤在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为了办理贷款就答应了给吕银华做了担保。
期间在鑫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大中支行负责人写了两份只有几十万元的反担保合同并让鑫宇公司签字盖章。随后2008年9月5日,大中支行与吕银华做了一笔500万元贷款手续,要求鑫宇公司将厂房资产作了担保登记。
2.2008年12月20日肖春凤发现吕银华之前在该银行办理过贷款,但并没有及时偿还9-12月的利息。肖春凤找到沈平行长,他却说“吕银华不还息于你们无关,你们只要保持还上就行。”之后肖春凤多次联系吕银华并前往他的所在的厂房找他,但吕银华一直推诿说谎导致最终无果。“但问题在于吕银华不还银行贷款,我们的资产就一直抵押中!”肖春凤感到愤愤不平,发觉到自己受骗了。最后更离谱的是银行趁肖春凤外出吸引投资时,将鑫宇公司告上了法庭后并拍卖了他们的全部资产!将大中支行与吕银华之间的不良贷款的风险转嫁于鑫宇公司。肖春凤找该银行行长,对方却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也救不了你”。最终肖春凤得知事情真相是吕银华早就借大中支行1800多万元但不能偿还,银行让鑫宇公司为吕银华担保500万元后,吕银华没有拿到钱,直接还其欠大中支行的贷款了。
3.为此,感到极度不公的肖春凤前往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肖春凤相继去了大丰区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以及江苏省公安厅报案,但他们都发了中止复议通知,让他去法院起诉;肖春凤前往大丰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他们又表示肖春凤是重复起诉;肖春凤又去了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又说虽不是重复起诉但就是不立案;最后又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他们也裁定其属于重复起诉。对此肖春凤表示深深的愤怒:“当年误判及拍卖分赃的法官们,就是银行和吕银华的黑保护伞。我们一家从未起诉过谁,怎么叫重复起诉?真是天大的冤枉!”
4.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是大丰农商银行虚构并隐瞒借款人吕银华资产经营状况,最终使受害人肖春凤陷入“套路贷"转嫁风险之借款担保陷阱,导致最终抵押上全部资产。显然对肖春凤是极大的不公平。但依据相关法律,该银行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
5.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套路贷的本质是违法犯罪,可归于诈骗罪范畴,套路贷者以放贷为诱饵,通过欺诈、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诉讼等方式,榨取借款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肖春凤作为一个合法经营者,在正规银行遇见“套路贷”这种带有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最后却还因为对方有所谓的“保护伞”无法为自己维权。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一直处于高压反打诈骗中,还能出现如此恶劣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实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深入了解一下实情,以事实为依据,早日帮助肖春凤查明真相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