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络借贷平台未能按约提现的法律后果 ——赵某与某金融信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2016 年,监管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P2P 网 络借贷平台应为中介平台,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 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其承 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 风险。
【基本案情】
2015 年夏天,赵某因为身体原因,在单位办理了提前退休,在 家休养。每天傍晚,赵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邻居们总会聚在一起谈 论投资理财的话题,赵某早些年在股市里栽过跟头,自此对投资理 财这一类活动敬而远之,但邻居们讲的这些互联网投资平台,不仅 听起来很高端,而且收益率很高,也不像股市那样复杂,不需要天 天盯着行情来操作。在邻居们的鼓动和介绍下,赵某在某金融信息 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先投资了 10 万元,看到前几个月收益能正 常到账,且收益率很高后,赵某随后将自己剩余 10 余万积蓄投入 该平台。2016 年初,赵某向儿子谎称要动手术,让儿子向其转账 20 万元,并随即将 20 万元投入到该平台。但是自 2016 年 9 月起, 某金融信息公司在网站平台上公告称“无法应对短期内大规模挤兑 26 提现”,并限制所有用户提现。至此,赵某在该平台中尚有 30 余万 元被限制提现,无法支取。而恰在此时,经过医院诊断,赵某急需 手术,但钱款在该平台无法提取,其不得已,将某金融信息公司诉 至法院,要求偿还 30 余万元投资款。
【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求该金融信息公司详细披露具体交易模 式、借款人信息、风险备付金使用、强制配标进度等,并在赵某申 请下,依法冻结该金融信息公司相关财产。在此情况下,该金融信 息公司与赵某达成了庭外和解,该金融信息公司先期兑付赵某一半 的投资款(15 万余元),剩余部分于一年内分三期向赵某兑付。嗣 后,赵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金融信息公司的起 诉,本院予以准许。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一)风险点评析 收益与风险共存,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当前金融产品日 新月异,部分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未客观评估,没 有购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仅因为某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允诺的 高收益,而选择性忽略其隐含的高风险,最终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部分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自身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在互联 网上发布借款标的,承诺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则可能涉嫌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27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金融消费者 在投资该类平台时,务必要擦亮眼睛,认真辨识。第一,要了解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实为中介平台,其仅为借款 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仅撮合交易,自身不作为借款合同关系 一方当事人。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 归集资金,这是其与线下理财公司的本质区别。同时,平台还负有 严格审核、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第二,要 甄别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实力,如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行 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登记情况,关注平台网站 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核实平台资金托管 信息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等。同时从平台待收金额、新增借款、 投资金额及投资人数等四个关键维度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综合 考察,识别其安全性。第三,金融消费者需对“一对一”的借款人 的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 一系列基本信息,以防止底层资产系高风险垃圾企业债,优先选择 购买有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增信的产品。第四,合理 预期收益率。毕竟借款人需承担平台管理费用、担保费用以及投资 人的收益,故,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借款人支出成本越高,未来的清 偿风险也越大,金融消费者应对收益率有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