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吗?
一、问题:律师有哪些调查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那么,律师直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卷宗、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给?怎么给?
二、法律渊源
1.《律师法》
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申请检法调取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权利——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法发〔2015〕16号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4]258号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调查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本意见所称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意见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意见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6.北京四中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8日)
第十三条 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7.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保障义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9.《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分析和总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相关规定授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并未明确其强制力以及救济途径。而公安机关作为一些关键证据的持有者,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卷宗以及出警过程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视频,极可能面临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
1.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代理人具备调查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该权利的强制力以及救济途径。
2.申请取证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调查令制度。
目前在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有据可依。但是,在民事诉讼阶段,北京地区基本已经全面开展。因此,调查令制度在北京地区已经客观上普遍实施。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
1.经同意的调查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象:仅针对证人或者掌握证据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前提:经其同意。
救济:可以申请检法调取。
2.经批准加同意的调查权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对象: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前提:经其同意以及检法许可
3.申请调查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后;
途径:申请检法调取。
综上,律师以民事诉讼为由到公安机关调取卷宗、执法视频等证据的,需要提供法院的调查令。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原则上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可对律师在刑案件的调查活动进行甄别,防止其出现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四、实际应用
问题1:某日,某派出所接待一名律师,称需要调取某治安拘留处罚的证据,其要代理被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派出所能给吗?
答:不能给。因为被侵害人已经收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了,可以以此作为凭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调取该案全案卷宗。
问题2:某日,某律师持北京某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称需调取该案卷宗,该如何办理?
答:民警需审核期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法院的调查令内容,确认内容真实后,将相关法律文书留存后,将证据材料交给律师,并签署发文本,确保卷宗装订完好、内容合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