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门诊统筹: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报销比例达60%。住院待遇:按医疗机构级别分级分段报销,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详见正文。
郑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门诊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人每年300元,普通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 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元/日)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元/年)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等) | 0 | 65% | 300 |
省级非三级甲等、市级、县级 定点医疗机构 | 40 | 55% | |
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 | 40 | 45% |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统筹按照“统筹共济、定额包干、学校管理”原则,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机制,由学校管理使用。
02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报销比例:
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简称“两病”),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使用“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限额为40元/月(计480元/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
类别 | 医疗机构等级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元)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 | 60% | 480元/年 (40元/月) |
县级 |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55% | |
市级 |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55%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
省级 | 一级医疗机构 | 55% | |
三级非三甲、二级医疗机构 | 50% | ||
三级甲等医院 | 0 |
03
门诊慢特病比例:
郑州市共有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等3个医疗类别的门诊慢特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病种有33个,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中,尿毒症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2.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10个,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3.门诊特定药品214种(主要是临床必需、适应症明确、价格昂贵、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注意:参保居民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累计不超过两种。门诊慢特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随时网上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相关手续全程在线办理,6个工作日内即可反馈结果。
04
住院医疗报销比例:
属性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
县级 |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市级 |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 2000 |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
1.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3.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自然分娩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2000元。
4.参保居民如患有法乐氏四联症、重型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33个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05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称“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我市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分别为:
参保对象 | 普通居民 | 倾斜对象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
起付线 | 1.1万元 | 0.55万元 |
支付比例 | 1.1万元—10万元(含)60% | 0.55万元—10万元(含)65% |
10万元以上70% | 10万元以上75% | |
封顶线 | 40万元/年 | 不设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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